吴X瑜(身份证号码450821********004X):
本机关于2022年2月7日对当事人吴X瑜(身份证号码450821********004X)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新卫医罚〔2022〕2号),并于2022年3月17日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我局经多次联系当事人无果,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催告书》(清新卫医催〔2022〕2号),现予公告送达,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催告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府前路28号,联系电话:5825258。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9月26日
催告书
清新卫医催〔2022〕2号
吴X瑜(身份证号码:450821********004X):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2年2月7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清新卫医罚〔2022〕2号),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贰万元(小写:¥20000.00元)、加处罚款贰万元(小写:¥20000.00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清远市各网点。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 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